《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那么,上海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中,针对的是哪些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领导干部相关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组织上如何予以纠正处理?
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
作为先行开展试点地区,上海市分投资、从业2类情形,界定了“经商办企业行为”。
①投资行为针对的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分成3种,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②从业行为针对领导干部配偶,细分成2种,即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显然,上述规定不包括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了。
规定针对的都是厅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其适用对象大致包括3类人:
①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
② 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
③ 国企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① 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② 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③ 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④ 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四不规定”包括: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比照其他试点地区的规定,进一步得到证实: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越严。这也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的原则。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上海要求,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为确保规定在实践中真正释放力量,各地都明确列出了相应的监督手段:一是核实,一是抽查。也即,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组织部、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制度的笼子扎紧之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就应当予以纠正。如何纠正?答案是“一方‘退出’”。上海市就在规定中明确,“对违反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明面上的制度漏洞堵上了,个别心怀侥幸之人会不会使出新花样?比如,瞒报虚报、转入地下等。对此,上海早已给出对策。

据报道,规定实施一年期间,上海对全市1802名省部级和司局级干部进行了全覆盖的专项申报,经核实甄别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被纳入“需要规范”的范围,其中10人被免职、10人被调岗,1人辞职,另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