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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淳化:创办“微讲堂” 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

【信息时间: 2015-10-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现在先讲案例:王某承包某镇砖厂,因村民滋事,王某找到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请村委会帮忙协调,承诺提供10万元用作村委会的经费。李某答应后,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10万元用作村委会经费,并安排协调解决了村民与该厂的问题。那么大家讨论一下,这样到底能否构成单位受贿呢?作为今天微讲堂的主讲,陕西省淳化县纪委一室的于主任一开始就用一则生动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我觉得不能认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村委会不能作为受贿单位的主体。纪检二室姚主任业务很熟悉,马上就回答道。

  这样的事情明明是不对的,但听姚主任讲,好像又不能处理,那应该咋办?最近刚上挂到纪委练兵的马家镇纪检干事小王第一次参加这种微讲堂,发言很积极。

  我认为此种情况下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追究责任,即认定村委会主任李某构成受贿。宣教室干部小强说。

  ……

  在淳化县每周一次的夜校微讲堂上,常常会出现这样激烈的讨论。自2014年以来,淳化纪委围绕三转新要求,在新增设纪检二室的同时,还推行全员办案,并从基层纪委纪检组抽调优秀纪检干部到县纪委进行跟班培训。2015年,该县更是把提高干部素质,提升纪律审查能力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必要手段,积极选派干部参与中央、省、市培训,邀请省市业务能手来淳进行专题培训,开展纪检监察干部上挂下派。与此同时,该县还通过开设夜校微讲堂,利用每周三下班后半小时,围绕工作中应该掌握的一些党纪、法规、制度以及典型案例,由机关有关人员以微分享的形式,通过现场提问竞答、备课主讲、编排小品等方式,促使大家在短时间获得新知识。

现在我们的同志对每周三的微讲堂都很期待。淳化纪委负责人这样说道。通过微课堂,也给了大家交流讨论的机会,增进了联系,促进了友谊。下一步我们将会把这种形式扩大到派驻机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将这一项举措长期坚持下去。(陕西省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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