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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办法明确监督责任追究范围方式程序

【信息时间: 2015-11-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对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四川省纪委坚持把责任追究工作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今年1-9月,全省追究监督责任70人(单位),初步形成了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但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不够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明确了对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连续发生腐败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该成案因工作失职而未成案的;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督促不到位的;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机构)报告的;责任追究工作不落实,对应当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等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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