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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主办人责任制整合监督力量

【信息时间: 2015-04-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作为案件主办人,责任和压力更大,主观能动性更强,工作效果更好,实实在在得到了锻炼。”424日,作为全市为数不多的几个年度优秀案件主办责任人,湖南省株洲县纪委常委郭耀湘告诉记者。

  去年以来,株洲市纪委推行主办人责任制,有效整合了监督力量,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全市累计申报主办事项23件,启动主办事项17件,办结主办事项13件,查纠问责37人。

  据了解,主办人责任制是在市纪委的领导下,整合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以主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在一定时限内,牵头组织主办事项工作组,独立完成党风监督、案件检查中某项重点工作任务的一种工作制度。通俗地讲,就是针对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要线索,明确一个主办人,组织一支精干力量,集中时间精力完成调查处理,从而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化和高效率。

  为推进这项工作,该市纪委成立了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主办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出台了《主办人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该市规定,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城区纪委书记、市纪委委员、市直机关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市纪委内设机构负责人均可呈报主办事项。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常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呈报人认为某项重点任务或某个难点问题需要启动主办人责任制的,可列为主办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主办事项、主办人选及时报组长审定或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主办人及其带领工作人员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择优选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主办人和主办工作人员骨干档案库备用,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根据主办事项的性质、类别,从档案库中择优确定主办人,再由主办人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挑选主办工作人员组建主办事项工作组。(记者郑亚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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