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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明确对在岗不作为等问题各级党组负主体责任

【信息时间: 2016-02-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会传达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研究通过《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若干规定》,以务实举措贯彻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规定明确干部干事创业行为准则,引导干部增强为官作为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和攻坚意识。其中,要求全体干部应当做到:主动服务,不让基层群众在我这里冷落;高效服务,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创新服务,不让矛盾难题在我这里耽搁;廉洁服务,不让机关形象在我这里受损。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做到:廉洁用权,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勤勉履职,始终做到任劳任怨善作善成;改革创新,始终做到敢闯敢试锐意开拓;敢于担当,始终做到动真碰硬勇争一流。

  落实“动辄则咎”的惩戒举措。规定列举14种在岗不作为的情形、6种履职不担当情形,并明确出现不作为不担当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单位提醒、函询、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直至解聘或辞退。同时,该市结合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将不作为不担当和违反纪律问题,与部门(单位)及个人绩效考核相挂钩,并视情扣除一定数量的绩效奖,着力形成倒逼机制。

  构建“齐抓共管”的激励机制。明确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各级党政组织负有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负有监督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一岗双责”责任。考核年度内,同一处室、同一党政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同一单位领导班子中有2人以上被问责的,应追究处长、分管负责人、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并与个人绩效挂钩。单位一把手被问责的,3至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且下一年度内该单位不得向上级党委推荐提拔由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对职责范围内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主动发现、主动调查并严格问责的,可免于追究领导责任,着力化解基层单位不愿查、不想查的问题。(江苏省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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