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文化 > 廉政书库内容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

【信息时间: 2015-08-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作者:李晓明等

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图书简介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是作者承担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研究项目《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的最终成果,也是一部很有特点的创新制作,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腐败的根源、认识了腐败的机理、感受了腐败的危害,还深刻解读了控制腐败的对策。尤其是其着眼于职务犯罪的控制和机制打造两个重点,着力发挥法律机制内部各要素间的导向和律动作用,意图使每个公职人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和不能腐败。《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重新界定了双重视角下认定腐败的标准,提出了腐败三动力理论,即本能——腐败的原动力;冲突——腐败的内动力,机会——腐败的外动力,深刻指出腐败的成因与人之本能有关的立论。

  内容选摘

  第一,要完善对主要司法官员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罢免制度。审判、检察工作首先面对的是对各种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适用,相对于行政活动而言,更具有专业性、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因此司法官员的选任要求比普通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国家已颁布《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司法官员的选任、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对主要的司法官员如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选任条件仍缺少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选任主要的司法官员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参考《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等对检察官、法官的要求,主要司法官员至少应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应有稳健和公正的个人品质,绝不能因为检法两院机关的规格高而成为解决、照顾某些官员待遇的台阶。人大在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时,必须做好资格审查,不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提名、选举和任命。已经任职但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阳奉阴违不执行人大决议给司法工作造成妨碍的,坚决予以罢免。
    
第二,要建立对检察员、审判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制度。依据检、法两院组织法,检察员、审判员的任免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而审判员、检察员是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根据《检察官法》、《法官法》及两院组织法,大量的司法工作都由他们依法进行。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官员的监督,除了主要的司法官员外,还应严格落实到对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具体地讲,将审判员、检察员的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以《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进行任命前的资格审查。任命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他们所办案件质量,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映,如有不能胜任或违法乱纪者,坚决撤销其职务。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