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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 一个整体

【信息时间: 2015-01-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两个责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来的,尤其是强调党委的责任,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视角或定位。过去大家一般都会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是纪委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突出的是党委的领导作用,而不是责任。新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格局,至少是丰富了责任制的内容,回归到责任制之中“责任”二字的实质。很显然,新精神加大了党委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力度,这也是对各级党委提出的新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重大任务中担负起更大的责任,而且是最大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责任即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当前,强化主体责任,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党员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带坏队伍风气。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
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承担着“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当前,强化监督责任,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作者:家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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