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主体、调整备案时间、强调工作要求……日前,嘉定区纪委对2008年制定的《嘉定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在三个方面作了更新和完善:
一是明确备案责任主体。将原先备案表“由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纪委备案”改为“由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报区纪委备案。”
二是调整备案时间。为配合每年年中、年末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督查,将备案报告的时间作了相应调整,即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半年度备案报告。
三是强调了工作要求。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体,原则上不能以行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代替;“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要能反映集体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和表决的过程,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决策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事先酝酿,事后执行的情况必须在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上作阶段性通报。
去年,嘉定区委对《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全区各处级单位也参照完善了各自“三重一大”制度。但在以往落实主体责任的督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此次新《备案办法》的修订和执行,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处级单位集体决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