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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对信访事项办理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信息时间: 2016-03-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受理、办理、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近期,嘉定区监察局会同区信访办制订下发了《嘉定区信访事项办理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办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监察内容、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主要针对监察对象在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办法》的制定旨在强化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转变部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下阶段,区监察局将根据文件相关要求,与区信访办、区府办沟通配合,建立问题线索和典型案例移送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本办法监察内容规定行为的监察对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进一步推进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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